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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借贷纠纷
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4:27:19 阅读: 来源:滤纸厂家

彭州一男子在恋爱和结婚后,多次向女方借钱。俩人离婚后,被前妻要求归还借款。彭州法院8月6日公布这起案例的审判结果:认定两人结婚后的借款协议无效,但男子需归还婚前借的30000元欠款。

2011年,彭州男子吕某向女友曾某分别借款两万元和一万元,并打下欠条,其中注明:“我们是朋友关系,不管以后发生什么事,现金到时就归还,如果本人提出分手要加倍还款”。2011年7月,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,吕某又向曾某借款5000元用作生活费,并出具借条一张。2013年11月,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彭州法院调解离婚。之后,两人就是否应归还这三笔借款发生争议,并多次报警到派出所处理无果。2013年5月14日,曾某将吕某告上法院,请求判令吕某如数归还三笔借款35000元及借条中约定应加倍给付的30000元,合计65000元。

法院认为,吕某婚前两次向曾某借款,系合法民间借贷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这两笔借款的款项均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,也不因被告婚内收入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消灭,吕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。吕某在借款协议中作出“若本人提出分手,加倍偿还”的承诺,系以经济惩罚手段作为维系恋爱关系的限制,该承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不具有法律效力,法院不予支持。

吕某婚内向曾某借支5000元作生活费,生活费的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,而曾某以借款为由要求吕某返还该部分款项,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法定义务的规定。吕某向曾某借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00元用作生活费,是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合理处理的行为,该款项的使用不构成不当得利,不存在合同无效返还款项的情形。因此,对曾某要求吕某归还婚内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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