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约财产起争议法院调解息纠纷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1:1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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裕安区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,董某于2013年5月1日前返还王某财物计人民币56000元。
原告王某和被告董某原为同校同学,2012年8月双方正式建立恋爱关系,并一起到浙江省打工。由于双方都未达到婚龄,只是在一起同居未领证。后经介绍人谈论婚嫁事宜,并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彩礼款80000元,原告王某为董某购买黄金手链一条,双方正式建立婚约。
2012年农历的12月12日,董某突然提出分手,要求解除婚约,但是彩礼款却只字不提。王某多次索要均无果,最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合计90000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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